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研字〔2016〕29号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改善学习条件,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 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 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标准为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每月将助 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 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继续发放。超过规定学 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 相关法规,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并接受监审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终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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