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法学院本科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本科专业实习(下文简称为“实习”)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教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规定学制内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各专业实习时长和内容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时长、周期、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院相关安排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实习组织形式包括集中实习、分散实习。
集中实习: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第五条 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实习的意义和要求、规范实习教学安排、加强实习组织管理、强化实习组织保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学院按照学校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结合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特点,具体负责实习工作的落实与组织管理。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同保障实习工作。
第七条 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实习任务、特点和学院办学实际,可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严格审核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八条 学院应组建本单位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实习工作,成员应当包括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主任、实习年级辅导员等。
第九条 学院应选派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以专业教师为主,辅导员可协助指导)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具体指导人数由学院在保证实习指导质量的基础上确定。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十条 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结合专业要求和特点,制定年度实习方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提前联系实习单位,落实实习接纳人数、实习学生分配、实习岗位安排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工作,就实习的意义、目的、要求、考核等进行宣传动员,做好安全、纪律和保密教育,向学生发放实习相关资料;
(四)为实习学生开具介绍信,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五)完成与实习准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在实习实施阶段应组织开展实习检查工作,对分散实习的学生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实习的相关规定、要求,服从实习工作安排,全程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技术人员)保持联系,检查实习开展情况;
(三)解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督促学生按实习计划进行实习;
(四)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向学院报告突发事件并积极参与处置;
(五)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总结,做好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六)填写实习指导工作日志并留存相关过程性资料。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服从学校、学院、实习单位的相关安排;
(二)保持通讯畅通,与学校、学院、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定期向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
(三)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鉴定与考核材料;
(四)不得随意缩短实习时间,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满不按时返回而中断实习的,记为旷课。
第十四条 学院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做法、挖掘特色亮点,实习结束后将实习工作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按要求完成实习数据填报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
第四章 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实行百分制。学院总评成绩=实习单位评定成绩*40%+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成绩*60%。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直接定为不及格:
(一)请假累计达到规定实习总时长的三分之一的(以工作日计,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
(二)实习不认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的;
(三)伪造、变造实习单位的鉴定与考核结果或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学院要求提交相关鉴定与考核材料的;
(五)违反学院制定的其他“一票否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一般随低年级进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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